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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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年第8期39-39,共1页

摘  要: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关 键 词: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DB37 油烟净化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排放管理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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