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经济主体再造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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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文超[1]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出  处:《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21期70-72,共3页Productivity Research

基  金: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4SJD820011)

摘  要:现阶段,狭义的企业法一是指企业组织法,属于民法部门,二是指企业主体再造法,具有经济法的性质。后者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将各种企业改造成平等的经济主体,而对其促进、扶持、保障、整合的法律,具体有:国有企业改革法、公用企业重整法、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非公有制企业保障法等。

关 键 词:企业组织法 企业再造法 新体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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