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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显冬[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资源与人居环境》2007年第21期20-25,共6页Resources and Habitant Environment
摘 要:《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制定实施,1996年进行了修改。《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实施,对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影响巨大。从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到现在的10多年时间里,我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矿产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特别是在资源富集省区,问题更加突出。面对新的形式和问题,当前的《矿产资源法》已显现出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态势。2006年,在纪念《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认为,加快《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应当将该法修改成一部有利于促进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规范化开采和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能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和矿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认为,现行的(《矿产资源法》重视矿产资源的资源性却忽视了其财产性;在突出矿业权的私权性和对矿业叔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等方面仍然存在缺陷。2007年,受中国法学会的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承担了"国务院五年立法规划(2008年~2012年)研究课题"。该课题组对未来五年期间(2008年~2012年)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项目安排及理由进行研究,为国务院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提供决策依据。为了更好地完成课题研究,课题组在中国网上向全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借此契机,李显冬教授向课题组提交了"中国矿业法修订"研究课题建议书,从现行矿业立法修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中国矿业法修改"课题的设想等几个方面详细的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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