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台独”之国际法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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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前毅[1] 刘影春[2]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9 [2]上饶师范学院经济系,江西上饶334001

出  处:《科教文汇》2007年第31期144-145,共2页Journal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

摘  要:陈水扁日前提出"四要一没有":要独立,要正名,要新宪法,要发展,没有左右路线问题,只有国家认同与统独问题。台湾"深绿"文人正积极为"台独"活动网罗法理依据,歪曲盗用联合国的自决权原则,无视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妄图从国际法中寻找"护身符"。而关于台湾地位问题在国际法条约及联合国的一系列决议中已作了定论,台湾不具有主权国家的地位,也不适用于国际法中规定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法理台独"无国际法可依,是公然践踏国际法的行径。

关 键 词:"台独" 民族自决 国际法原则 国家主权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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