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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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考试与招生》2008年第5期11-11,共1页

摘  要: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

关 键 词: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作弊行为 考试违纪 考场纪律 考试成绩 教育部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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