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B的裁决与仲裁之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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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双华[1] 石亚西[2] 

机构地区:[1]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四川攀枝花617000 [2]四川攀枝花学院,四川攀枝花617000

出  处:《建筑经济》2006年第S1期184-186,共3页Construction Economy

摘  要:DAB是FIDIC1999年新版彩虹族增设的机制。该机制类似于仲裁,但本身不是仲裁;由该机制所产生的裁决的效力介于行政决定和司法裁决之间;其裁决效力可以是最终的,但需要经过仲裁转换;当其裁决的效力未能成为最终时,则裁决在仲裁中的作用相当于专家鉴定。在我国实施DAB机制,需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合同环境。

关 键 词:DAB裁决 仲裁 合同环境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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