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障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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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哲[1] 

机构地区:[1]天津商学院法学系,天津300134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06年第1期69-71,共3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缺陷产品召回是消除系统性产品缺陷的有效措施,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刚刚起步。认定产品缺陷的法定标准、开发缺陷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障碍,克服上述障碍的对策应当是制定一部针对所有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对有关的基本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而特殊产品则可以据此另行规定,从而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为此,必须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产品缺陷的含义及认定标准、产品缺陷的种类和召回的构成要件等问题。

关 键 词: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 法律障碍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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