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征税范围的思考——兼论居民住宅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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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海燕[1]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辽宁大连116100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06年第4期151-153,共3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我国应当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合并为不动产保有税,其征税范围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同时,鉴于我国国民住房条件已有相当大的改善,特别是部分国民已把购买住房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制定法规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是适时和必要的。我国应该对个人住房征收不动产税,这是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政策,应成为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稳定的来源。

关 键 词:物业税 财产税 不动产保有税 免征额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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