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法上的两愿离婚——兼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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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丽君[1] 

机构地区:[1]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46-53,共8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北京化工大学青年基金

摘  要:德国离婚立法不仅运用立法技术对两愿离婚进行了实体上的限制;而且在程序法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对两愿离婚进行干预。这些制度设计体现了德国离婚立法对两愿离婚的国家干预和保护的立法政策。这一立法政策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理论根源。德国两愿离婚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国协议离婚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弊端,应借鉴德国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关 键 词:德国法的两愿离婚 中国法的协议离婚 立法建议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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