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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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宪权[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1-7,共7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摘  要:刑法不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不妥当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单位贷款诈骗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与法条竞合处罚原则不悖。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欺骗手段的考察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依据。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名骗取贷款或者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具体定性。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以骗取他人担保的形式,获取并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定性。

关 键 词:贷款诈骗 单位犯罪 贷款纠纷 占有目的 事后故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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