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医学检查与优生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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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敏辉 

机构地区:[1]娄底市卫生学校,湖南417000

出  处:《中国优生与遗传杂志》2004年第S1期165-,共1页Chinese Journal of Birth Health & Heredity

摘  要:1.婚前医学检查的提出 1986年,卫生部与民政部共同下发《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婚前健康检查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从此开始执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次提出了婚检制度。1995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健康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婚前保健,进一步具有了婚检制度。为了防治性病和艾滋病,2001年到2010年中国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均规定,到201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80%左右,农村达到50%。经多年努力,全国的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68%左右,其中北京、上海、浙江、辽宁等地的婚检率都在80%以上。 2.婚检对优生的意义 就预防性优生来说,婚前医学检查具有首要意义。

关 键 词:婚前医学检查 婚检制度 婚前健康检查 

分 类 号:R169.1[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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