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意识的培养  被引量: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海蛟[1] 

机构地区:[1]四川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出  处:《公安教育》2003年第2期37-40,共4页

摘  要:一、侦查的特点1.侦查本质的社会性。侦查因犯罪而存在,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这就决定了侦查本质的社会属性。现代犯罪学研究认为:犯罪以人的社会活动为基础,是侵犯他人利益的一种社会行为,人的自然活动(孤立的个人活动)不涉及犯罪。侦查是与犯罪尖锐对立的一项活动。从哲学的角度讲,他们共同构成矛盾的统一体,其同一性就在于他们共同存在于社会活动中,同属于社会现象。从侦查本身来看,侦查是对犯罪人及其反社会的行为进行侦查,离开了社会环境或社会条件,侦查本身无从谈起,更无从开展。侦查本质的社会性要求侦查活动的开展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并同时服务于社会。时刻关注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并从中认识犯罪和寻找犯罪对策。社会每前进发展一步,犯罪的手段、形式、涉案领域等方面都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侦查对策手段也应相应的改变,调动社会中的一切积极因素,把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一角落,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每一个进步,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2.侦查性质的法律性。侦查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准确地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最基础的程序。由于法律具有打击和保护的双重职能,侦查不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去侵犯其他人...

关 键 词:侦查实践 犯罪行为 社会行为 侦查人员 

分 类 号:D918[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