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判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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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文娟[1] 苏一星[1] 

机构地区:[1]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绥化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37-39,共3页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摘  要: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199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其中,"解释"是对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抽象性规定。"规定"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批复"则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我国司法解释的载体不是司法判决,而是"解释"、"规定"和"批复"。

关 键 词:司法解释 成文法 抽象解释 判例法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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