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起草的“三个多样性”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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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竹[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4期60-62,共3页Netinfo Security

摘  要: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传播者数量重大,正所谓‘法不责众’,个体数量众多、赔偿能力不足,因此预防侵权的关键点就是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

关 键 词: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商 商人 “艳照门”事件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 纯粹经济损失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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