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的法哲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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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建中[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4期55-56,共2页Netinfo Security

摘  要:就本案的责任主体来看,将艳照发至网上的始作俑者无疑是最终责任承担人。但在还没有将该始作俑者找到之前,作为本案的受害者可否获得以及如何获得赔偿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如果法律能证明,艳照门中存在民事侵权,并且又有当事人出来要求赔偿的话,是否可以考虑由先由搜索引擎和网站承担连带责任,它们内部的份额则按点击数的多少来计算。

关 键 词:艳照门 法哲学 民事侵权 最终责任 道德主体 “艳照门”事件 责任主体 电子网络 连带责任 赔偿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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