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设立专职医疗纠纷调解部的必要性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SPECIAL DEPARTMENT OF HOSPITAL TO MANAGE INTERMEDIATION OF MEDICAL TANG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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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春霞 周异明[1] 

机构地区:[1]广东省人民医院,510080

出  处:《现代医院》2002年第5期46-47,共2页Modern Hospitals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关 键 词:事故 差错 医疗纠纷调解 医务处 

分 类 号:R197[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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