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行为二重性与复合调整模式──也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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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瑞庆[1] 万玲[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1年第8期65-69,共5页Law Science

摘  要:本文试图从一个经济运行中的微观环节──交易的角度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其内在合理性。本文认为,交易可分为具单一影响的交易和具双重影响的交易。所谓双重影响,是指除对交易当事人产生影响外,还对非交易当事人产生影响,后者即通常所谓的外部性。单一影响则指只对交易当事人产生影响。复合调整模式下两种不同的规范 (即通常所谓调整横向和纵向经济关系的规范 )的共同功能是消除外部性。因此,我们认为,复合调整模式下的不同法律规范具有内在的功能统一性,即消除外部性。体现国家干预和具有内在的功能统一性可以把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与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整合起来。本文另外还指出了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特性──体现国家干预与强行法的特性,进一步支持了“纵横统一论”。

关 键 词:交易行为 二重性 复合调整 调整对象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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