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财产制立法价值的学术争议剖析  

The Impersonality of Contractual Regime as to Matrimoni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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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於贤淑[1]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年第z1期163-164,共2页Journal of Langfang Normal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约定财产制是婚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的精神.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尽管如此,实践生活中真正采用约定方式处理财产的夫妻很少,从而使这一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基于这一客观事实,本文对当前学界对这一制度存在的价值进行剖析,阐述了约定财产制在我国适用的客观必然性.

关 键 词:夫妻财产 约定 适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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