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对汶川地震灾害的法治前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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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继敏[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求实》2008年第S2期121-123,共3页Truth Seeking

摘  要:2008年5月12日在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灾害。震级达里氏8级,最大烈度达11度,都超过了唐山大地震。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区、市)的417个县、4656个乡(镇)、47789个村庄受灾,灾区总面积44万平方公里,重灾区面积达12.5万平方公里,受灾人口4624万。(数据资料来源于2008年6月24日国务院向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 键 词:汶川地震 突发事件应对法 地震灾害 唐山大地震 自由裁量权 受灾人口 最大烈度 防震减灾法 行政行为 比例原则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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