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序良俗的动机控制:在意思自治与社会利益之间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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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立争[1]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141-146,共6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批准号05JA82001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法对动机的考察,是基于私法自治与社会利益衡平的考虑。动机违反公序良俗时,基于该动机做出的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首先应看其是否展示于外,若展示于外,再分辨其是否以条件的形式负载于法律行为之上;若未展示于外,则再分辨相对人是否已经知悉该动机。基于违法动机的法律行为被确定以后,其效力有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况。基于违法动机之给付,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返还规则。

关 键 词:动机 法律行为 公序良俗 意思自治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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