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任董事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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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熙芳[1]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出  处:《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S1期104-106,117,共4页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摘  要: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下,我国公司股东和董事权利义务失衡,尤其是离任董事义务制度的缺失,使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受损权益失去获得救济的可能。本文从离任董事之义务的法律依据契入,重点探讨离任董事之述职义务、公示义务和接受审计的义务。离任董事豁免制度可成为衡平股东和董事责、权、利的利器。

关 键 词:公司董事 离任义务 董事承诺书 公司章程 豁免制度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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