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的断裂:善意取得存在的合理性质疑——兼评《物权法》第106条-108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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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清林[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233-237,共5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善意取得作为原始取得是学界的通说。古罗马法关于物权取得的"任何人不得处分大于其权利"的原则与现代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原则的冲突是其根源。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关键点在于对处分权认定视角的不同才导致善意取得制度逻辑的断裂。在此基础上认定,应当从善意第三人视角去认定权利,并以之作为法律认定权利的标准,认为善意取得作为原始取得是不合理的,它应当是继受取得。最后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了评价。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原始取得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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