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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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选第[1] 

机构地区:[1]内蒙古师范大学历史系,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2

出  处:《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45-50,共6页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课题!历代中原王朝对北方民族政策史鉴(9812号)

摘  要: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立法 ,经过努尔哈赤、皇太极的探索 ,顺治康熙雍正朝的发展 ,至乾隆、嘉庆朝逐步完备、定型 ,其代表作《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相继修订编成。之后经道光朝两次增删 ,至光绪朝底定 ,《理藩院则例》成为清朝对蒙立法的集大成之作。它体系庞大、内容丰富、适用范围广泛 ,不仅在清代影响甚大 ,其中许多规定 ,至中华民国时期 ,仍在沿用。

关 键 词:清朝 对蒙古立法 “蒙古例” 《蒙古律书》 《蒙古律例》 《理藩院则例》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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