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勇 

机构地区:[1]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濮阳457001

出  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111-113,共3页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该行为的效力,指出如果债权人没有在合同规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保证期间后,即使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 键 词:保证 保证期间 效力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