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个人信用信息负面记录保存年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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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成选 闫沛芸 

机构地区:[1]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

出  处:《甘肃金融》2008年第12期63-,共1页Gansu Finance

摘  要: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以来,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维护社会信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制度对个人信用负面信息纪录的保存年限规定不明确,给实际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一是不利于金融机构全面、准确、动态掌握个人信用信息,也不利于保护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是大量个人负面信息记录无限期保存,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征信系统网络资源空间,不利于系统的稳健高效运行;三是造成部分非恶意个人客户对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工作不理解,甚至产生误解.为此,我们建议:……

关 键 词:个人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 保存年限 明确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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