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工作人员职务型经济犯罪危害及产生根源初探  

On the Hazards and Origin of Official Economic Crime Committed by NGO Serv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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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爱辉[1] 

机构地区:[1]湖南工学院工商管理系

出  处:《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107-109,共3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Jinan Municipal Committee

摘  要: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一种非赢利性、非政府、自愿自治的正规化民间公益组织,在现代社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中国现今的NGO可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上下结合型"三类,但任何概念都仅是语境化的概念,受传统观念限制,我们对NGO工作人员职务型经济犯罪研究较少,可实质上它却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在产生根源上,它主要包括社会转型期制度滞后和权力的自身特性、利益的刺激、旧有思想文化潜移默化和法律规制与监督体系之缺失四个方面。

关 键 词:NGO 职务型经济犯罪 危害 根源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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