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与未成年人责任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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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志昌[1] 

机构地区:[1]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710032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39-41,共3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应认定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不存在监护职责转移问题。面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事故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如果学校自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面对未成年人,学校要履行的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关 键 词:校园伤害事故 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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