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行为惯性”规律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被引量:1

On the Application of Habitual Behavior Rule in Judicatory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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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战军[1] 

机构地区:[1]嘉兴广播电视大学,浙江嘉兴314000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56-58,共3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万事万物之运行皆有其规律,人之行为亦不例外。行为惯性为人之行为的客观规律。从形式上讲,人之行为倾向于有序化;从理性上讲,人之行为倾向于增加福利。司法审判以“公正”为最高价值取向和实现目标。法官是理性的化身,陪审团是经验的代表,司法独立和审判公开原则源自于行为惯性规律的客观要求。成文法、判例和习惯均为行为惯性规律的客观反映。法官适用法律时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遵循先例”,“法无明文规定时依习惯裁判民事纠纷”等基本原则。

关 键 词:行为惯性 司法审判 司法独立 审判公开成文法 

分 类 号:D9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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