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赔偿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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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剑[1] 周雁[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

出  处:《科技经济市场》2006年第12期198-,共1页

摘  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制度。它承认了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可以以侵权行为为理由对有过错配偶一方请求赔偿,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一个长足进步。但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对该制度中的赔偿范围问题仍存在不少疑问和争论。本文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定义、性质进行阐述,随后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 键 词:离婚 过错方 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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