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民事司法制度和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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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红英[1] 汪远忠[2]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2]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理论月刊》2009年第9期129-131,共3页Theory Monthly

摘  要: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民事司法制度已相对完备,但以往研究主要从文本的角度探究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的特性和价值。本文结合一则民国时期鲍景惠与王玉贞离婚案件,从司法实践的视角来探讨了民国时期民事司法制度实践中的最高法院分院设置问题、上诉到最高法院案件的法律审问题、事实审中的"当事人主义"的司法原则问题,以期对今天法制现代化进程具有启迪作用。

关 键 词:民国时期 民事司法制度 最高法院分院 法律审 事实审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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