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的法经济学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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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柳[1] 李红昌[1] 

机构地区:[1]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44

出  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年第8期39-40,共2页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7JZD0012);铁道部课题(2008F011);北京交通大学校基金项目(2007XM080)资助

摘  要:法经济学强调互动性思维和事前预防,主张在效率价值基础上实现公平价值。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本质上是一个法经济学问题。对于具有拥挤性和外部性的城市道路交通运输资源而言,城市交通拥堵治理表现在初始产权界定和事后权利调整两个方面。在初始产权界定过程中,我们可以采取具有公平性的民主投票机制来确定交通拥堵治理模式,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拥堵治理方案效率性的支持度。但是,对初始产权界定的事后调整需要遵循契约交易原则,公平性不能成为无条件调整产权的理由。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民主投票这一公共选择机制具有和市场交易谈判同样的效率性;假设交易成本很高,体现公平价值的民主投票反而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促进稀缺城市交通运输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公共交通的发展进程。

关 键 词:交通拥堵 治理 法经济学 

分 类 号:F57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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