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兼评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  

On the Right for Compensation against the Directors Offence of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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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可书[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60-64,共5页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 61条第 1款只规定了归入权 ,未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 ,使得公司因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遭受的损害难以充分地弥补 ,因此 ,通过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诉讼时效、与归入权的关系及其处理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明确界定 ,使权利主体能充分、有效、及时地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是构建现代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 ,同时 ,也可为完善我国《公司法》第 61条第

关 键 词:竞业禁止义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 行使主体 诉讼时效 归入权 

分 类 号:DF41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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