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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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艳东[1] 沈强[2] 

机构地区:[1]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2]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沈阳110004

出  处:《党政干部学刊》2005年第7期14-15,共2页

摘  要:我国现行的破产和解制度仍然实行双轨制,行政权力搀杂其中,和解分离并不彻底,破产和解程序缺乏监督机制,这就要求实行统一立法,建立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制度,实行和解前置主义,努力完善破产和解程序的监督机制。

关 键 词:破产和解制度 制度缺陷 和解分离主义 和解前置主义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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