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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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正璋[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出  处:《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62-65,82,共5页journal of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摘  要: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目前法学界尚存争论,将善意取得认定为继受取得在逻辑上更加合理。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他物权、债权。对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间的关系,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制度各有其适用对象与生存空间,二者互不排斥,亦无法相互替代。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F5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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