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防卫权不可滥用——析一起将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打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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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莹[1]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出  处:《社科纵横》2004年第1期59-60,共2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摘  要:刑法第 2 0条第 3款规定了“特别防卫权” ,但实施“特别防卫权”必须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或“致命性暴力”的存在为前提。同时 ,“特别防卫权”也应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否则 ,毫无约束的“特别防卫权”会助长公民滥施私刑 ,导致刑法偏离公正轨道 ,从而动摇国家刑罚权的统一行使和存在根基。

关 键 词:特别防卫权 滥用 限制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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