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评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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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玉红[1] 韩晋 

机构地区:[1]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77-78,共2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预期违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原是英美法中的特有概念 ,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英美法的经验 ,对其做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与英美法、《公约》都不同 ,尚未达到融会贯通、浑然一体的效果 ,其逻辑上的统一性、严密性和适用性都存在着问题。对比分析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 。

关 键 词:预期违约 明示毁约 默示毁约 

分 类 号:DF5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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