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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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国亮[1] 

机构地区:[1]河北省财政厅

出  处:《产权导刊》2004年第7期45-46,共2页Property Rights Guide

摘  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全部股份均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其中尚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称其为非流通股,主要是指在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下,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股份.协议转让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一对一"转让外,还包括其它应当通过办理协议转让手续来完成的股份转让,例如,依行政划拨发生的股份转让,依自愿赠与发生的股份转让,依法定继承发生的股份转让,依法院裁决发生的股份转让等.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活动应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关 键 词:协议转让 上市公司 股份转让 非流通股 证券交易所 股票交易所 金融机构 证监会 

分 类 号:F12[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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