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之认定标准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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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小娜[1] 袁辉根[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0年第Z1期180-183,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案情]被告前程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该公司自成立起便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两名股东,即陈理华与罗华恩,陈理华为公司董事,罗华恩为监事。陈理华、罗华恩各登记有公司50%的股份。2008年4月,罗华恩因怀疑陈理华私作账目,侵吞公司财产。

关 键 词:认定标准 公司法 司法解释 重大损失 股东利益 商法 法律解释 公司司法解散 隐名股东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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