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婚内共同财产分割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稿)第15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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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裴桦[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43-45,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否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这一问题的争议源于司法实务中一起案例。原告苟洪英与被告李恒富夫妇有一定积蓄,皆由李恒富掌管。后因李恒富独自到成都,不照管苟洪英,苟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遂起诉要求使用由李恒富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之中的一半。后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元。

关 键 词:财产分割 请求权人 婚姻法 民法 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夫妻独立财产制 婚内 最高人民法院 草稿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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