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次盗窃数额累计谈法条信息解读的完整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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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祥青[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59-62,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如何累计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7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第12项中作出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况看,这一规定在不同地区实际执行的情况不尽相同。有的不论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律累计追诉;也有的完全按照上述规定的字面含义,仅仅累计所列举的两种盗窃行为类型。这些长期存在的不同理解是否合理、缘由何在、有无统一执法的路径?值得深入讨论。

关 键 词:盗窃数额 犯罪行为 最后一次 犯罪数额 违法行为 社会行为 违法 法律行为 多次盗窃 盗窃犯罪 法条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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