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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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於贤淑[1]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80-83,共4页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的适用主体包括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处罚较轻的财产刑代替适用较重的自由刑,能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他们,也符合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从宽责任原则。然而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财产刑与未成年人普遍没有经济来源的现实状况相悖,适用财产刑往往不能实现其特有的功能,故应取消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吸收财产刑的立法规定,采用单处罚金,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等措施,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规定。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 罚金刑 没收财产刑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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