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行使不当行为而被起诉应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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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金祥[1] 

机构地区:[1]华东理工大学,上海200237

出  处:《法治论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53-54,共2页Law Journal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 Law

摘  要:董事行使不当行为,侵犯股东和他人利益,理应作为被告,但本案的裁决却要求将公司作为被告,将有不当行为的董事作为第三人,结果导致难以追究行使不当行为的董事的责任,该案的裁决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引为“经典”,实为憾事,有必要矫枉过正,以视正听。

关 键 词:董事权利 不当行为 股东权益 第三人 董事代表诉讼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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