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标准探析以实体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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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玉安[1] 刘建军[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0年第11期55-59,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因而,死刑适用是刑罚裁量的重中之重。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全面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程序上最大限度地确保了死刑慎用和公正性。但面对复杂的刑事司法活动,对司法裁量者,死刑适用的实体标准的明确与统一尤显重要,以致对相同或者相似的刑事案件,在死刑适用上持有基本相同的态度。

关 键 词:死刑适用标准 主观恶性 被告人 刑事犯罪 死刑案件 罪行极其严重 客观危害 人身危险性 罪后情节 被害人 刑事和解 社会危害性 

分 类 号:D924.1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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