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认证标准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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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祥红[1] 叶久根[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律系,510320

出  处:《社科与经济信息》2001年第7期33-37,共5页

摘  要:所谓标准,一则为衡量事物的准则,二则是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原物①.标准有抽象与具体之分,前者体现为要求、准则,后者则为细则化的尺度与具体条件.认证标准体系指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加以判断的准则和尺度.对证据材料的判断需不需要标准,长期以来法学界进行了激烈的探讨,我国有学者认为判断证据不需要标准,认为对证据的判断是就是,非就非,应当综合分析,按实际情况加以认识,故不需要何种标准来衡量.另一种观点认为,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有一个标准,因为任何一种是非都存在一个客观标准②.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证据标准 盖然性 民诉 法官认证 民事案件 认证标准 

分 类 号:F12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D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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