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市政债券的监管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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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云中[1] 

机构地区:[1]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

出  处:《调查研究报告》2004年第89期1-18,共18页

摘  要:在美国发行市政债券不需要向美国证管会登记,主要是接受《证券法》中反欺诈条款和美国市政债券规则委员会有关规则的约束。各州和地方政府是否发行市政债券,完全由本级政府的监督委员会或者管理委员会确定,不需要上一级政府的批准和同意,委员会以及委员个人应为债券发行行为负责。

关 键 词:美国 市政债券 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 债券发行主体 信息披露规则 

分 类 号:F837.1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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