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之比较——兼论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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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云鹏[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21期40-41,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近三十年来,巴塞尔委员会的原则和协议不仅为组成巴塞尔委员会的十国集团所接受,而且也逐渐被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所自愿接受和认可。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分别体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监管的两种监管思想:规则驱动法与过程参与法。对照巴塞尔协议的相关内容,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受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的启示,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

关 键 词:巴塞尔资本协议 比较 问题 启示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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