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社会统制目的下的刑法解释观——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观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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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冬春[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23期13-15,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本文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刑法解释应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的本质在于其社会统制工具性,罪刑法定原则虽是一个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但也只能是社会统制目的下的原则。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刑法解释必须合乎社会统制目的。而合乎社会统制目的的解释必然符合人们的普遍观念,对人们普遍观念的准确把握取决于法社会学的兴旺,因此得出本文的观点:刑法解释的科学程度取决于法社会学的研究水平。

关 键 词:刑法解释 罪刑法定 社会统制 法社会学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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