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担保与保证责任之优先问题——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五稿)第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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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云[1] 王泉[2] 

机构地区:[1]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01 [2]湖北师范学院,湖北黄石435002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23期233-23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物的保证与人的保证为担保同一债权的实现而同时存在时,基于公平原理,二者应负相同责任,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偿上不应存在先后次序。

关 键 词:物保 人保 物保责任优先 求偿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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