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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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向聪[1] 滕凡[1]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出  处:《海峡法学》2011年第3期74-83,共10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2007年金融危机表明,英国在1997年改革后建立与施行的"三方监管"体制存在重大缺陷。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增强中央履职的权限与工具;改革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扩大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权;明确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及主要机构在该框架中的职能。改革后的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集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于一身,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有:尽快构建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确立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权威;提高各监管机构的宏观监管能力;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

关 键 词:英国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稳定 审慎监管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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