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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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旺实[1] 朱善利[2] 

机构地区:[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出  处:《经济研究参考》2011年第58期2-18,29,共18页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产三要素市场统一构建与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战略实施>(项目批准号:08&ZD26)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从小农经济模式进入城市化过程,中国遇到人口过剩和农村贫困问题的冲击。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和住宅保护制度,保证了这个特殊转换时期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减少了转换中的痛苦,这是经济转轨时期的一项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本文探讨了这种制度安排的现实及理论上的合理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体框架正在形成,随着新体系的运行及其作用的加强,土地和住宅的社会保障功能就会减退,逐渐显现其作为生产要素随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和流动的特性。本文指出,必须认识到土地和住宅在很长时期仍然会发挥农村社会保护的功能,因此目前的政策更要强调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权。如此大量的农村人口,我们的社会保障只能"保基本",未来农民生存保护是由五个要素或者五个支柱组成,它们是国家救助、社会保险、土地和住宅保护、子女和家庭共济、个人积蓄和财富。国家救助与社会保险要继续加强。全国生产力要素的流动,要求有打通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2010年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的五项保险;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就是公民身份号码等,这是一个制度进步。农民工参保的意愿虽然强烈,但是农民工工资水平低,现金收入少,农民工处于两难的境地。本文指出,应当有落实整个立法的相应对策,不然的话,有立法而没有执行,将来人们会追索立法赋予的权利,将引起很多纠纷甚至社会冲突。财政应当围绕着"保基本、全覆盖"形成的"事责",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本文建议,首先在省一级把"保基本"所保的内容细化,订立最低标准,计算出"必保"的"标准支出",然后对比各县的财政收入能力,看其间的差距大小,再计算省向县转移支付的数量。这就是"因素法、保基本"的转移支�

关 键 词:社会保险 农民工 城镇 转移支付制度 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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